核心提醒
●病人千万不要病急乱投医,得了疾病尤其是有难言之隐的病,一定要到正规医院治疗。正规医院也同样会给病人保密。
●只有精神病病人的门诊病历,医院可按规定放在医院保存外,其他医院或者门诊部将病人的门诊病历放在医院保存,都是违规的。
●病人到医院或者门诊部看病时一定要记住写上自己的真实名字,万一蒙受欺骗或者发生医疗事故时,病人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月12日,手机尾号为“81”的移动用户通过短信平台向本报健康版的“医生信箱”咨询:她朋友得了尖锐湿疣,已花了3万多元医药费,还没有治好。问应该用什么药物治疗?用微波治疗有没有用?
患者反映:每天用药1200元
当记者看到这样一则短信时感到很吃惊,治疗尖锐湿疣需要花那么多钱吗?于是拨通了这位读者的电话。
这位读者告诉记者,她是浦江县人,她朋友得的尖锐湿疣是从她丈夫那里传染来的。她朋友得了尖锐湿疣后感到不好意思,因而没有到正规医院治疗,而是去了某民营保健院治疗。经这家民营保健院检查,她朋友的外阴和阴道口患有尖锐湿疣,其丈夫生殖器上患有尖锐湿疣。
按照医生嘱咐,这对夫妇前20天每天去治疗,但治疗了20天后病情没有好转;于是,医生建议隔一天去治疗一次,这样治疗了一个月,还是没治好;随后,医生再次建议隔两天治疗一次,这对夫妇又接着治疗了一个月,但仍然没有效果;之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又每隔一个星期治疗一次,治疗了一个月。就这样,这对夫妻在这家民营保健院整整治疗了半年,花去巨资6万多元,但到现在都没有治好,尖锐湿疣还是每隔半个月就复发。夫妻俩半年没有同房。两人被折腾得身心俱疲。
这位读者说,这对夫妻到这家民营保健院治疗每天所需的医药费高达1200多元。这半年来,这家民营保健院给他们每次治疗的方法和所用的药物都一样,重复使用,但好转得很慢。而且这家民营保健院很“奇怪”,不准病人将病历带回家,病人所有的病历全都由保健院保存;还有他们将病人的名字故意写错,病人要求改回来,也不同意。
专家观点:不需要花那么多钱
●专家观点 接到这位读者的咨询后,记者就此采访了金华市中心医院性病皮肤科、金华市中医院男性科、金华市第五医院皮肤科等几家正规医院的专家。
金华市中医院男性科主任中医师、市级名医黄之光说,治疗尖锐湿疣目前没有特效药。对这种病毒,一般正规医院的医生是凭肉眼看其症状,然后将赘生物切下来进行活检确诊。尖锐湿疣大部分人可一次治好,如果不复发,那么只需花几百元钱就够了;有少部分人会复发,那么最多也只需花2000来元钱就能治好。
金华市第五医院皮肤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蒋亦秀说,他们医院一般采用激光冷冻将疣体去掉,然后再使用提高免疫力和抗感染、抗病毒的药物进行治疗,预防复发,一般病人最多花几千元钱就能治好。金华市中心医院性病皮肤科的专家说,他们医院治疗尖锐湿疣最多的只需花几千元钱就能治好,从来没有需花上万元治好的病人。
律师观点:过度治疗可起诉
●律师观点 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晓明说,这则案例比较典型。这家民营保健院抓住一些得了难言之隐的病人怕难为情而不敢到正规医院治疗的心理,而将他们“宰”得“血淋淋”;为了防止病人告发,他们又抓住病人不懂法,采用将病人的名字故意写错,将病人门诊病历“扣留”,使病人抓不住任何证据等手段而无法告发,其手段十分恶劣。
叶晓明说,不知道这家民营保健院有没有治疗性病这一类疾病的资格。假如没有这种资格,那么是违法行医;如果有这种行医资格,那么这家民营保健院所行使的手段涉嫌过度治疗。因为这家民营保健院在所采用的治疗方法没有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应该重复治疗,而应该建议病人转院治疗。如果这家民营保健院将一些对治疗疾病没有任何作用的药给病人用,多检查、多用药、多用物理疗法,而使病人付出不必要的巨额费用而蒙受损失的事实成立,那么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过度治疗的费用退回来,并可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但病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真实姓名的门诊病历;(2)交费单;(3)检查单。 (本报记者 许晓云)
相关链接
尖锐湿疣:尖锐湿疣是性病的一种,是人类乳头状瘤病毒感染引起的,绝大多数病人通过性接触感染,但也有少数病人是通过用了患有尖锐湿疣病人的生活用品、毛巾、内衣裤、脸盆、自来水龙头、坐便器等感染引起。
尖锐湿疣潜伏期是1个月~2年。症状一般是在人体(主要在生殖器)表面出现菜花状的赘生物,开始不痛不痒,没有感觉。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赘生物逐渐增大,并分泌出具有臭味的液体。某些乳头状瘤病毒可导致子宫颈癌,这大多因生殖系统感染造成。
对治疗尖锐湿疣的乳头状瘤病毒目前没有特效药。患有尖锐湿疣的病人要注意:忌烟酒、辣椒等辛辣食物;要保持发病部位的清洁干燥,夫妻生活要用安全套,避免交叉感染。一旦得了这种病一定要到正规医院治疗。
相关法律
医院应为患者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另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